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4644号
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168号华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方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