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11798号
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
被告:成都鼎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鼎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鼎坤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白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