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5118号
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注册号:5101004000117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注册号:510105000061737。
法定代表人颜旭,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