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64479764,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华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锡文,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2203Y,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div>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
本院在执行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3664.75元,已执行金额18306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钟 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胡蓉
书 记 员 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