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宛东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县鼎之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县宛东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终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鼎之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宛东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滨河街道北京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县,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县鼎之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县宛东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8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县鼎之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县宛东电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县鼎之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鼎之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4元,减半收取3722元,由上诉人**县鼎之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