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与某某县康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6498号
原告: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8971298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县康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城人民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758360026X。
法定代表人:赵小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县康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7元,减半收取1216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63.5元,由原告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