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民初1134号
原告: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1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偃师区。
被告:栾川县白土镇卫生院,住所河南省栾川县白土镇白土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栾川县白土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开庭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药控股洛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