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某某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29196号
原告:**,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国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信息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科信息研究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赵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技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我于1983年12月至1998年5月的工龄;确认我于1983年12月至1992年2月共计98个月的视同缴费工龄;2、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向我支付每月8000元养老金直至我去世(从法定可以办理退休之日起至我生存期间);3、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为我购买相当于国家社保机构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从法定可以办理退休之日起至我生存期间);4、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为我补办档案,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办则赔偿损失10万元;5、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我于1983年12月入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九一台,直至1988年11月因工作调动至文化部下属《中国文化经济信息》杂志社,担任外事部正式记者,1989年8月我服从组织安排,调入国家科委(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下属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的《信息世界》杂志社担任记者,1998年5月《信息世界》杂志社被科技部撤销。我曾多次找时任《信息世界》杂志社的社长吕某及主办单位调取人事档案,均无果。因没有人事档案,我丧失了到共青团中央工作的机会,待业在家,依据相关规定,我在拟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于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将我人事档案丢失,导致我无法享受相应的退休政策,给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中科信息研究所辩称,**第1项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相关工龄计算及确认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职责。**第2、3、4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第4项诉讼请求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且**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于1992年10月应知晓其档案没了,权利已经丧失了。**我与单位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自述其在1989年8月至1992年10月到共青团工作的时间,而我单位在1993年12月才接管了《信息世界》杂志社,从未接管**的人事档案等,**也从未与单位建立任何劳动关系,其向我单位主张权利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科技部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九一台于2018年3月14日为**出具《证明》,“**自1983年12月至1988年11月在我台工作,干部身份。1988年11月因工作调动,档案转至中国文化经济信息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九一台介绍信存根亦显示1988年11月**档案转至中国文化经济信息社。
**自述1989年因“六四”运动期间,中国文化经济信息杂志社社长王某犯错误被公安机关拘捕,文化部决定取消中国文化经济信息杂志社,后组建专案组,处理杂志社取消后的后续人员安置事宜,其中一部分工作人员重新安排去了国家科委下属的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其本人属于去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人员,人事档案也一并转入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主张其在1989年调入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工作后,一直正常工作到1993年10月。期间,1992年3月借调共青团中央工作一段时间,借调共青团中央工作的时间里人事档案并未转入共青团中央,1993年年底不再借调,又重新回到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在1992年3月至1993年11月、12月期间的工资均是由共青团中央发放,此后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与共青团中央均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亦表示1993年底回到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后无需坐班,直至1997年,1997年后就一直处于待业在家的状态。就此主张**向本院提交1990年6月版《信息世界》杂志上发表文章,1990年及1991年两份空白的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介绍信,共青团中央1991年作出的《关于组织开展高校学生实用科技活动请示的批复》及1992年3月首届中国大学生实用科技发明大奖赛组委会建议名单,1992年10月共青团中央向**发放的工作证。中科信息研究所表示1990年6月版《信息世界》仅能证明**在1990年6月在该杂志上发表过文章,不能证明**与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建立过劳动关系,中科信息研究所表示**提交的介绍信均为空白的介绍信,不符合介绍信开具的格式,就共青团中央的工作证,中科信息研究所表示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如果该工作证为真实的,根据**诉称中自述的情况,其在1992年时即已知晓无法办理调档事实,故2018年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最长的诉讼时效。中科信息研究所对**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表示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原主办单位为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直至1993年12月22日才得到国家科委司的批准成为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主办单位,在1993年接办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在岗人员中并无**,1998年5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决定撤销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1998年6月29日登报刊登公告,就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人员进行妥善安置,截止本次诉讼前**从未向中科信息研究所提出任何主张。就上述主张,中科信息研究所向本院提交:1、1992年7月28日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向国家科委信息中心提交的《关于变更主办单位的报告》,该报告内容“国家科委信息中心:自1989年中创公司(中科信息研究所表示该中创公司即为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接办以来,在国家科委、中创公司的领导和我社全体同志的努力下,《信息世界》在国家经济疲软的不利形势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和较大的发展。根据中央肯定的XXX同志今春南巡讲话的精神,为了适应新形势争取更大的发展,为我国科技经济信息迅速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服务,经报请中创公司批准,同意我刊变更主办单位。经研究,我社拟请信息中心作为新的主办单位。我们的意见,变更后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经济性质仍为全民所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信息世界》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本社承担,上级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中创公司近三年来领导《信息世界》所做的工作,我们希望能仍与中创公司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特此报告,可否,请予批示。”2、1993年2月15日国家科委信息中心作出的《关于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更名的通知》,内容“各有关单位:根据改革需需要,为推动科技信息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3年2月15日起,原《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更名为国家科委信息中心《信息世界》杂志,原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名称不复存在。”3、1993年12月22日国家科委司作出《关于<信息世界>杂志变更主办单位的批复》,内容:“中科信息研究所:科信办发(93)172号文关于《信息世界》杂志变更主办单位一事知悉。经商委办公厅,同意你所作为《信息世界》的主办单位。请按有关规定完善过户和交接手续。在今后工作中,该刊应按企业化管理的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但在刊物的学术、技术等方面应由主编或专职副主编负责,要遵循《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规定的办刊方针不得搞承包,以确保期刊质量。”4、1990年9月的信息所人员情况一览表,表中并无**姓名。5、1998年5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信息世界>一刊的通知》。**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主办单位变更与注销均不影响其主张权利。
**表示其曾多次要求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就此主张向本院提交2006年4月其写的《关于请调档案关系的申请》,该申请中写明1992年**曾希望调入团中央,曾找到时任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社长吕某,要求调出人事档案,均以种种借口拒绝。1999年又找到当时负责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人事工作的科技情报所人事处联系调出档案一事,情报所人事处的同志又与吕某协调,吕某仍拒绝将人事档案交出。**表示1997年吕某就办理档案转移索要一万元。中科信息研究所对**上述自述意见均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其向科技部主张权利的原因系科技部作出撤销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决定。
**以要求科技部、中科信息研究所确认1983年12月至1998年5月期间共计173个月视同缴费工龄;科技部、中科信息研究所按照每月8000元支付养老金直至去世;科技部、中科信息研究所购买相当于国家社保机构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补办人事档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审字[18]第45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要求确认1983年12月至1998年5月的工龄;确认其于1983年12月至1992年2月共计98个月的视同缴费工龄;购买相当于国家社保机构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及补办人事档案,上述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要求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向其支付每月8000元养老金直至其去世(从法定可以办理退休之日起的至其生存期间),该请求实则主张退休待遇,该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主张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办则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1992年7月28日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向国家科委信息中心提交的《关于变更主办单位的报告》及1993年12月22日国家科委司作出《关于<信息世界>杂志变更主办单位的批复》记载情况1989年至1993年12月期间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主办单位并非中科信息研究所,而本案庭审中**自述中虽主张在1993年底回到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但其表示1993年年底后无需坐班,且无任何单位发放工资,本院认为,其并无证据证明在1993年12月22日中科信息研究所接办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后仍旧正常提供劳动,实则也无充分证据证明1993年12月22日中科信息研究所接办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后其人事档案由中科信息研究所实际接管。综上,本院认为,**要求中科信息研究所及科技部因无法补办人事档案的损失于法无据。科技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正
审 判 员  马 敬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