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某某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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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民终2033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9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戴国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信息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9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2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坚持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诉求源于科技部、中科信息研究所将**的人事档案丢失,从而**无法办理退休,给**取得相关利益造成可以预见的损失。**一审诉求中前三项请求恰恰是基于现行的退休政策,如果人事档案没有丢失,**可以获得的利益而设定的。中科信息研究所作为继承单位,无论是否在1988年至199312月期间主办《信息世界》杂志社,都应该对丢失档案给**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已经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组织安排进入《信息世界》杂志社工作,杂志社应当收集并妥善保管**的人事档案,无需再加以证明。科技部、中科信息研究所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将**的人事档案丢失,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中科信息研究所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视同缴费工龄、退休金额计算、每月支付养老金,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目前从**提供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与中科信息研究所存在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更无证据证明中科信息研究所接管过**的档案。

科技部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于198312月至19985月的工龄;确认**于198312月至19922月共计98个月的视同缴费工龄;2、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向**支付每月8000元养老金直至**去世(从法定可以办理退休之日起至**生存期间);3、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为**购买相当于国家社保机构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从法定可以办理退休之日起至**生存期间);4、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为**补办档案,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办则赔偿损失10万元;5、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九一台于2018314日为**出具《证明》,“**自198312月至198811月在我台工作,干部身份。198811月因工作调动,档案转至中国文化经济信息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九一台介绍信存根亦显示198811月**档案转至中国文化经济信息社。

**自述1989年因“六四”运动期间,中国文化经济信息杂志社社长王明远犯错误被公安机关拘捕,文化部决定取消中国文化经济信息杂志社,后组建专案组,处理杂志社取消后的后续人员安置事宜,其中一部分工作人员重新安排去了国家科委下属的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其本人属于去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人员,人事档案也一并转入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主张其在1989年调入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工作后,一直正常工作到199310月。期间,19923月借调共青团中央工作一段时间,借调共青团中央工作的时间里人事档案并未转入共青团中央,1993年年底不再借调,又重新回到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在19923月至199311月、12月期间的工资均是由共青团中央发放,此后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与共青团中央均未再支付任何款项。**亦表示1993年底回到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后无需坐班,直至1997年,1997年后就一直处于待业在家的状态。就此主张**向法院提交19906月版《信息世界》杂志上发表文章,1990年及1991年两份空白的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介绍信,共青团中央1991年作出的《关于组织开展高校学生实用科技活动请示的批复》及19923月首届中国大学生实用科技发明大奖赛组委会建议名单,199210月共青团中央向**发放的工作证。中科信息研究所表示19906月版《信息世界》仅能证明**在19906月在该杂志上发表过文章,不能证明**与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建立过劳动关系,中科信息研究所表示**提交的介绍信均为空白的介绍信,不符合介绍信开具的格式,就共青团中央的工作证,中科信息研究所表示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如果该工作证为真实的,根据**诉称中自述的情况,其在1992年时即已知晓无法办理调档事实,故2018年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最长的诉讼时效。中科信息研究所对**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表示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原主办单位为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直至19931222日才得到国家科委司的批准成为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主办单位,在1993年接办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在岗人员中并无**,19985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决定撤销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1998629日登报刊登公告,就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人员进行妥善安置,截止本次诉讼前**从未向中科信息研究所提出任何主张。就上述主张,中科信息研究所向法院提交:11992728日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向国家科委信息中心提交的《关于变更主办单位的报告》,该报告内容“国家科委信息中心:自1989年中创公司(中科信息研究所表示该中创公司即为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接办以来,在国家科委、中创公司的领导和我社全体同志的努力下,《信息世界》在国家经济疲软的不利形势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和较大的发展。根据中央肯定的邓小平同志今春南巡讲话的精神,为了适应新形势争取更大的发展,为我国科技经济信息迅速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服务,经报请中创公司批准,同意我刊变更主办单位。经研究,我社拟请信息中心作为新的主办单位。我们的意见,变更后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经济性质仍为全民所有、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信息世界》在经营过程中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本社承担,上级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中创公司近三年来领导《信息世界》所做的工作,我们希望能仍与中创公司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特此报告,可否,请予批示。”21993215日国家科委信息中心作出的《关于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更名的通知》,内容“各有关单位:根据改革需要,为推动科技信息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自1993215日起,原《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更名为国家科委信息中心《信息世界》杂志,原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名称不复存在。”319931222日国家科委司作出《关于<信息世界>杂志变更主办单位的批复》,内容:“中科信息研究所:科信办发(93172号文关于《信息世界》杂志变更主办单位一事知悉。经商委办公厅,同意你所作为《信息世界》的主办单位。请按有关规定完善过户和交接手续。在今后工作中,该刊应按企业化管理的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但在刊物的学术、技术等方面应由主编或专职副主编负责,要遵循《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规定的办刊方针不得搞承包,以确保期刊质量。”419909月的信息所人员情况一览表,表中并无**姓名。519985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信息世界>一刊的通知》。**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主办单位变更与注销均不影响其主张权利。

**表示其曾多次要求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就此主张向法院提交20064月其写的《关于请调档案关系的申请》,该申请中写明1992年**曾希望调入团中央,曾找到时任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社长吕瑛,要求调出人事档案,均以种种借口拒绝。1999年又找到当时负责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人事工作的科技情报所人事处联系调出档案一事,情报所人事处的同志又与吕瑛协调,吕瑛仍拒绝将人事档案交出。**表示1997年吕瑛就办理档案转移索要一万元。中科信息研究所对**上述自述意见均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其向科技部主张权利的原因系科技部作出撤销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决定。

**以要求科技部、中科信息研究所确认198312月至19985月期间共计173个月视同缴费工龄;科技部、中科信息研究所按照每月8000元支付养老金直至去世;科技部、中科信息研究所购买相当于国家社保机构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补办人事档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审字[18]459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要求确认198312月至19985月的工龄;确认其于198312月至19922月共计98个月的视同缴费工龄;购买相当于国家社保机构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及补办人事档案,上述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法院不予支持。**要求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向其支付每月8000元养老金直至其去世(从法定可以办理退休之日起的至其生存期间),该请求实则主张退休待遇,该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主张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办则赔偿损失1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1992728日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向国家科委信息中心提交的《关于变更主办单位的报告》及19931222日国家科委司作出《关于<信息世界>杂志变更主办单位的批复》记载情况1989年至199312月期间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主办单位并非中科信息研究所,而本案庭审中**自述中虽主张在1993年底回到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但其表示1993年年底后无需坐班,且无任何单位发放工资,法院认为,其并无证据证明在19931222日中科信息研究所接办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后仍旧正常提供劳动,实则也无充分证据证明19931222日中科信息研究所接办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后其人事档案由中科信息研究所实际接管。综上,法院认为,**要求中科信息研究所及科技部因无法补办人事档案的损失于法无据。科技部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要求确认198312月至19985月的工龄;确认其于198312月至19922月共计98个月的视同缴费工龄;购买相当于国家社保机构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险及补办人事档案的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

**要求科技部及中科信息研究所向其支付每月8000元养老金直至其去世(从法定可以办理退休之日起的至其生存期间)的请求,实际是在主张相关退休待遇,故该项请求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

本案经审查,1989年至199312月期间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的主办单位并非中科信息研究所。且**并无证据证明在19931222日中科信息研究所接办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后仍旧正常提供劳动,也无充分证据证明19931222日中科信息研究所接办中国《信息世界》杂志社后,**的人事档案由中科信息研究所实际接管。现**主张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办,则科技部、中科信息研究所向其赔偿损失10万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何 锐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范楷强
书  记  员   李雅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