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河南工业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初1501号之一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工业大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静,系河南工业大学图书馆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颖,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路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与被告河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河工大)、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中信所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中信所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中信所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中信所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中信所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