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初1564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工业大学,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颖,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路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