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463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辛采油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宸。
被告:***,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耘,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名扬,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辛采油厂、***、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