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某某与本溪钢铁(集团)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7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营业场所辽宁省本溪市**区***。 负责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厂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金属学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白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属学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霞,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辽宁省金属学会、山东金属学会、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撤回二审上诉。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辽宁省金属学会、山东金属学会、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表示同意***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2)辽020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曾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