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1036号
申请人:南阳市侨汇吉能电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阳市中凯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阳市侨汇吉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市中凯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阳市侨汇吉能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阳市中凯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市中凯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豫R×××××奥迪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付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