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3690号
原告:南阳市侨汇吉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97328251C(1-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邓州市新华中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810060321266。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原告南阳市侨汇吉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南阳市侨汇吉能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阳市侨汇吉能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侨汇吉能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8元,减半收取2764元,由原告南阳市侨汇吉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