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终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岛湄洲北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05371100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螺洲镇**路20号海峡西岸国际物流商贸城(二期)17号楼8层01、02、08、09、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8903412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市广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4元,减半收取617.7元,由上诉人莆田市湄洲岛旅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荔琼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浛
书记员***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