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03恢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2-18号楼3**401室,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中市路25-6号。企业代码证号:1404112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4)龙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