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687号
申请人江苏环湖宏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环湖宏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6万元,并提供登记在江苏环湖宏顺彩钢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常熟市东南街道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环湖宏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虞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登记在江苏环湖宏顺彩钢泡塑有限公司名下的常熟市东南街道新安江路82号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丽杰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姚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