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执30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1819号西安人力资源产业园1401室。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世纪东方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21号吉祥馨苑小区1幢21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8号东门商贸中心2号楼1、2、3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世纪东方会展策划有限公司、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03民初8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243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24351元及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梅 宏 枝
执行员 夏 怀 山
执行员 呼延景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