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东方会展策划有限公司,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3执异9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世纪东方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罗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楼XX、2、3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李国庆,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
第三人赵纯,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执行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世纪东方会展策划有限公司、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世纪东方会展策划有限公司、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李国庆、赵纯为本案被执行人。2019年4月2日,本院立案审查。审查中,查明: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载明: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3日,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2016年12月28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西工商碑林)名称变内核资[2016]第000149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载明;西安乐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核准更名为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载明:股东李国庆认缴出资28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12月31日之前;股东赵纯认缴出资1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12月31日。听证会审查中,第三人李国庆、赵纯提供2016年12月31日,西安同盛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西同会审字【2017】第175号关于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明:股东李国庆已出资5805899.34元、股东赵纯已出资200000元。申请人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至此,2017年12月31日之前应由股东李国庆剩余出资24194100.66元、由股东赵纯剩余出资1300000元的注册资本,第三人李国庆、赵纯无证据证明已足额缴纳。应认定第三人李国庆、赵纯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事实存在。现申请人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李国庆、赵纯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为由,申请追加上述二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事实清楚,应予支持。应认定未缴纳部分存在出资不实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国庆、赵纯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国庆应在出资不实注册资金24194100.66元、被执行人赵纯在出资不实注册资金1300000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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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姚立军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佳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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