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03民初1389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良亮,陕西格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远,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世纪东方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楼XX、2、3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典汇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世纪东方会展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东方公司)、西安乐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良亮、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远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世纪东方公司、乐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2019)陕0103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已对第三人乐婚公司实际出资,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且股权转让给了李国防,故不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二原告在乐婚公司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未足额出资,依法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承担清偿责任;二原告与李国防的股权转让行为不能免除原股东出资不实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未出庭陈述。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被告与第三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告作为该案申请执行人,以原告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乐婚公司股东***、**为该案被执行人。2019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9)陕0103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本案二原告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事实存在,裁定追加本案二原告为被执行人,原告***在出资不实注册资金24194100.66元、原告**在出资不实注册资本13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承担责任。后二原告以事后分别以商标权和字画等形式足额缴纳了注册资本为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乐婚公司工商备案中的公司章程第十一条明确记载原告***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出资28500000元,原告**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出资1500000元,但二原告在(2019)陕0103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作出前均未按此章程履行出资义务,该裁定追加本案二原告为被执行人,原告***在出资不实注册资金24194100.66元、原告**在出资不实注册资本13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承担责任并无不妥。二原告虽主张已按乐婚公司2017年1月16日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以商标权和字画形式履行了足额出资义务,但该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之公司章程均未经工商登记信息公示,故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即使二原告确实在(2019)陕0103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作出后欲履行出资义务,其也应当履行作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其以此形式对抗本院作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明显不妥。第三人世纪东方公司、乐婚公司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璘
             人民陪审员     唐金琳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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