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民初1836号
原告:中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慈光路11号1-3栋1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街。
被告:***,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省**市龙潭区。
被告:***,女,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中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省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