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通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南通顺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3财保42号
申请人:南通通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27231950N。
法定代表人:缪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伟,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楚楚,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顺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人民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910734595。
法定代表人:陈晔辉。
申请人南通通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顺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南通通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8年4月27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通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顺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超过4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鲍克俭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傅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