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24执7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豫1282执72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灵宝市城关镇虢园大厦十楼房产一层(面积约960㎡)。2020年5月19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2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灵宝市城关镇虢园大厦十楼房产一层(面积约960㎡)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