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执监2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东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五龙路虢园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据(2019)豫128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为党政机关,为便于执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由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
灵宝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卢氏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霍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