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24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依据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2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豫1224执7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在灵宝市城关镇镇村财务服务中心账户内的资金6652223元。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对该资金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在灵宝市城关镇镇村财务服务中心账户16-1787010400017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灵宝市果品市场支行)内的资金6652223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账号:250764622820;开户行行号:10449106243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