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24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2执监2号执行裁定,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在灵宝市城关镇财务服务中心有资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在灵宝市城关镇财务服务中心账户16-1787010400017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灵宝市果品支行)内的资金665222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