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82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东凡村。
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灵宝市。
关于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3月30日,被执行人灵宝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报不动产:城关镇虢园大厦十楼房产壹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灵宝市城关镇虢园大厦十楼房产一层(面积约960㎡)。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