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22民初1513号
原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远,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超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郑州非凡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