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3252号
原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店子乡湾子村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7156373202。
法定代表人:王江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工业园(野鹿村)。
法定代表人:王佳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义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军亚
人民陪审员  曲诺方
人民陪审员  裴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