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2民终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东凡村。法定代表人:王百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从厚,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敬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钊,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公司审计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兴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豫120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华兴公司、烟草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豫12民终747号民事裁定,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豫12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华兴公司、烟草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从厚,上诉人烟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钊、李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兴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烟草公司增加支付工程款200万元(系暂定金额核对变更);2.依法改判被扣除的合同约定一次性包死的污水池和第一次机井清淤工程款;3.依法改判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时间;4.案件所有费用及鉴定费用由烟草公司承担;5.依法核对工程量。庭审中,华兴公司明确上诉请求为:一审不应该扣除水井清淤工程1万元,应该增加17519.42元;利息应该从工程竣工验收交付时间2006年6月份起计算,利息计算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1.重审判决对涉案工程合同约定“依实结算”项目价款未予计算,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包死”项目的增加部分“依实结算”进行计算,导致原判计算的工程款极大减少,由于鉴定机构失误,11项单位合同工程内容未依实结算,5项一次包死合同工程增加项目未依实结算。2.《鉴定意见》存在遗漏和错误计算的工程项目共计23项,包括:5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生活水井项目中挖井应为3-105井内挖土子目,缺少对园坑放坡工程量和淤泥及环保垃圾处理费项目的计算;拆除工程遗漏车间拆除项目、搭拆脚手架、拆除垃圾外运;遗漏南北大门(延伸)路坡项目;前后期工程项目应为1342865.88元;遗漏砖围墙项目)、4项“一次性包死”工程项目(石堰工程挖土方式应为人工挖地槽,场地平整、原土打夯、50m内运土方、脚手架、砼压顶、散水、渗水层、渗水口、变形缝、找平层、地槽外土方、占地补偿费、复耕费、环保渣土处理费未计算;遗漏玛钢围墙;铁栅围墙未计增加钢材;护坡加固未依合同以实结算价)、8项合同内变更和增加的工程项目(消防水池变更后池容比合同预算多677623.87元;消防泵房增加变更后比合同预算多45780.33元;消防安装变更后比预算多421004.84元;老泵房装修和水池围栏厂区排水未计82063.46元;南北大门变更后增加225087.24元;岗楼变更后增加59780.16元;大门岗楼电器及外线安装变更后增加62288.26元;水井清淤变更后增加17519.42元)、6项共性问题(挖土方式见四方协议第三条;余土外运见四方协议第五条;土壤类别青龙涧河流域为砂砾坚土;工程类别应为二类;附材、人工、机械、水电未调差价;渣土、垃圾处理费)。3.重审判决烟草公司预付工程款数额错误,实际应为267.2万元,差额19.8万元是甲方供材料玛钢铁艺片代扣款,玛钢围墙依实造价66万元,鉴定时该项目漏项未评估计算;4.污水池、水井维修清淤项目扣除错误,污水池实际应为消防水池,烟草公司已支付预付款6.5万元,未计增加工程量9667.70元,华兴公司已经完成了该项目内容,并增加了施工项目。水井清淤协议属于第一次淘井依实结算合同,依实结算价27519.24元,鉴定价10000元,应增加17519.24元。5.拖欠工程款计算利息方式和时间错误。本群体工程项目属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主体工程于2004年12月22日交付使用,消防及室外工程2005年9月交付使用,一审判决按照2018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利息明显错误。6.诉讼费用全部由烟草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华兴公司负担43195元不合理,根据四方协议约定,“审计结果高于277万元甲方承担费用,低于277万元乙方承担费用”,全部费用应由烟草公司承担。7.一审程序不当,鉴定人从未出庭质询核对。综上,望二审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烟草公司辩称,1.同意鉴定人再次出庭接受各方质询。2.鉴定意见书不存在需要增加计算的项目,华兴公司要求增加工程价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生活水井适用的子目标准及金额应由鉴定人员作出认定,淤泥问题已经计算过;拆除工程、南北大门路坡项目、前后期工程项目、砖围墙项目已经予以计算,不存在遗漏;石堰工程需鉴定人员说明,占地补偿费、复耕费、环保渣土处理费不应计取;玛钢围墙、铁栅围墙、护坡加固已经计取,不存在增加工程款的问题;合同价即为消防水池的造价;消防泵房、消防安装重复计算工程款21169.75元,应予扣减;老泵房装修和水池围栏厂区排水、南北大门已经计算;岗楼、大门岗楼电器及外线安装存在重复计算,应核减122288.54元;水井清淤应核减10000元;不存在四方协议,三方协议不能作为鉴定依据使用;挖土方式、余土外运不能依据三方协议予以认定;土壤类别已依据签证单标注计算;应依据《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分别认定工程类别;人工、机械、水电部分需鉴定单位核实确认;渣土、垃圾处理费已经计取。3.一审认定已付工程款数额为287万元正确,该事实华兴公司也予以认可,现其提出异议不能得到支持。4.本案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华兴公司认为计算工程款的时间不当。5.诉讼费的承担应由法院判决认定。华兴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烟草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华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依据资料、计算方式、取费标准均有重大错误,一审法院据此作为定案依据认定涉案工程价款不当。1.2018.8.23小马转来以下鉴定资料复印件第11项、第34项中我方提出异议的部分,不应计算在“可确定的已完工程造价”内,应单列工程造价,留待法院进行裁定,应以我公司认可的2018年10月24日湖滨法院邮寄来以下鉴定材料第10项作为计价依据。无监理或甲方签字的项目为华兴公司单方制作,一审判决支持该部分工程造价不当,应予以扣减。2.大门及岗楼(2004年8月30日)、消防水池及泵房(2004年12月20日)、护坡及围墙工程(2004年7月22日),在变更签证单中已经包含合同约定的工作量,鉴定结论按照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计算是重复计算了合同价款。鉴定结论中签证工程造价重复计算合同价款43.5万元。一审期间,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未对现场的实际护坡长度进行测量,核实确认工程量存在重复计算。3.应依据《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及《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取费标准计算。工程类别按四类工程确定,利润3-5,鉴定结论按5计取,不合理;安全文明施工费,鉴定结论按照豫建设标〔2006〕82号文件执行,不适用本项目工程;鉴定结论的二次搬运费、远途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及社会保险费不应计取。4.护坡与围墙工程应依据《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定套挡土墙定额子目;外购土单价25元/m3应按照实方计算;主要材料价格调整与施工当期信息(三门峡工程标准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不符;鉴定结论中拆除工程除87修缮定额外,均应套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拆除部分;零星用工单价应按25元/工日计入税前;垃圾外运单价10元/m3计算的内容不明确;拆除零工(2004-11-11)签证中,人工砍砖单价0.1元/块计价没有依据;临时工棚重建(2004-10-08)签证取费中已包含,不得重复计取;场地清理(2005-06-03)签证中,零星用工工程量应为46工日;生活水井无塔供水器打磨机油漆、机械提升、多级离心泵的单价没有计价依据;拆除工程,鉴定结论使用87修缮定额与现实状况不符。综上,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没有启动鉴定程序。二、一审判决显示的利息起算时间不当。我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利息自工程款数额确定之日为利息起算日期没有异议,但鉴定报告上工程价款存在错误,不能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望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华兴公司辩称,一、鉴定意见漏项漏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鉴定结论依据资料问题:鉴定资料显示的2018.8.23小马转来以下鉴定资料复印件第11项、工程量签证单、二次协议、招标文件及双方申请的鉴定资料等是烟草公司施工人员到庭确认无误后经法庭质证作为鉴定材料使用;2018年10月24日湖滨法院邮寄来以下鉴定材料第10项没有经过法庭质证,我公司不予承认;“无甲方签字的项目”属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项目,一审质证时甲方施工人员均到庭说明是我公司完成,已确认作为鉴材使用,且有工业园区主任的证明及监理方的签证。2.鉴定结论执行施工合同结算方式问题:南北大门、门卫房、两个岗楼、配套电气及外线安装、南北大门路、800m3消防水池、消防安装、消防泵房、零星工程、护坡加固工程、水井清淤11项工程未以实结算,鉴定人承认是按照合同预算价款列入鉴定造价中;玛钢围墙造价66.7万元遗漏未计算,已付工程款应为267.2万元;铁栅围墙未计增加钢材4.565T,工程造价50897.27元;污水池扣减错误,未计增加工程量造价9667.70元;挡土墙漏项漏量严重。3.鉴定结论预算规费标准问题:工程类别应按二类工程确定,利润7%;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属于强制性条文,鉴定结论正确;二次搬运费、远途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社会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单位必须提前缴纳;未计总承包管理费、人工、机械、辅材、水电差价;税金应按现行同期税率13%。4.块石护坡应适应3-77墙身子目,场地平整、原土打夯、50M内运土方、脚手架砼压顶、散水、渗水层、渗水口、变形缝、找平层、地槽外土方、占地补偿费、复耕费、环保渣土处理费未计算;外购土25元/m3为虚方;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是合同约定建材采购由甲乙双方共同采购,择优选取;应适用87拆除定额,人工调至35元/工日;零星用工应为35元/工日,垃圾外运10元/m3是垃圾环保处理费的签证;人工砍砖适应87拆除1-86*2刮砖瓦泥灰专用子目;临时伙房重建属已签证项目,应当计取;零星用工鉴定结论已扣除56工日;无塔供水设备打磨油漆应为11-687子目*1.71过氯乙烯漆五遍成活和11-965子目*3旧漆膜铲除2T,机械提升应为JX-138卷扬机带塔102元/台班*51台班,多级离心泵1T以内7500元/台;拆除工程适用87拆除定额正确,未计整体拆除车间644.2㎡、定额规定的搭拆脚手架、拆除垃圾外运3KM。二、本案工程属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根据“应为交付之日”的法律规定,利息起算时间错误。望二审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华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00.7万元(系暂定金额,实际金额及违约损失等在起诉后根据鉴定结论予以变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7月14日,华兴公司经三门峡市政府大项办公开招标,中标承包了三门峡市烟草局烟叶购销公司经营一部货场群体工程。2004年7月22日,烟草公司(发包方)与华兴公司(承包方)签订《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经营部货场项目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了使购销公司经营部货场项目顺利进行,甲方将一标段工程施工发包给乙方,双方协议下:一、项目地址:湖滨区交口乡工业园区;二、项目范围:第一项护坡初步测量长度340m,高度4.5m,第二项围墙初步测量长度600m,拆旧建新290m,高2.1m。三、项目造价:中标报价43.5万元。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照中标报价及承诺一次包死。如有变更,以甲方签订的变更单为准,变更的部分以实结算。五、付款办法:由于施工工期较短,合同生效后甲方先付30%作为工程材料款,工程进行一半再付40%,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需以实结算待审计后),除留5%作为一年保修款外一次付清。八、施工工期:1、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竣工日期2004年8月30日止。2、如工期拖后,每拖后一天,乙方承担违约金500元,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烟草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苏永士在代表处签字;华兴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朱从厚在代表处签字。2004年8月12日,烟叶购销公司经营一部(甲方)与华兴公司(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主要约定:一、甲方协调好外部关系,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确保施工顺利进行。二、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安全抵押金100元,施工人员基本情况表上报甲方,办理出入许可证,签订好安全协议,乙方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等内容。2004年8月30日,烟草公司(发包方)与华兴公司(承包方)签订《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货场大门、岗楼等项目补充协议》,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了使购销公司货场大门、岗楼等项目顺利进行,在主体工程的基础上,甲方将以上项目的施工发包给乙方,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项目地址:湖滨区交口乡工业园区;二、项目范围:货场大门及原厂区大门、两个岗楼、配套的电气安装。三、项目造价:预算造价322704.93元。其中:两个大门209799.13元,两个岗楼102408.06元,配套的电气安装10857.74元。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完工后以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五、付款办法:由于施工工期较短,合同签订后甲方先支付总价的40%作为工程材料款,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30%,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决算审计后),除留5%作为一年保修款外一次付清。八、施工工期:1、自2004年8月30日起,到2004年9月30日止,有效工期30天。2、如工期拖后,每拖后一天,乙方承担违约金500元,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烟草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苏永士在代表处签字;华兴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朱从厚在代表处签字。2004年10月25日,烟草公司(发包方)与华兴公司(承包方)签订《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一部护坡上铁栅栏项目补充协议》,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了使购销公司一部护坡上铁栅栏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在主体工程的基础上,甲方将此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项目地址:湖滨区交口乡工业园区;二、项目范围:在货场西边375米长的石坡上建1.5米高铁栅栏,具体做法按图纸施工。三、项目造价:承包价146392.71元。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施工图预算价包死,完工后施工图以外增加部分,按现场签证以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五、付款办法:由于施工工期较短,合同签订后甲方先付总价的40%作为工程材料款,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30%,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决算审计后),除留5%作为一年保修款外一次付清。八、施工工期:1、自2004年10月30日起,到2004年11月14日止,有效工期15天。2、如工期拖后,每拖后一天,乙方承担违约金500元,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烟草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苏永士在代表处签字;华兴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朱从厚在代表处签字。2004年10月25日,华兴公司与烟草公司签订的《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一部消防水池施工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一、项目地址:湖滨区交口乡工业园区;二、项目范围:按照规划图的平面布置,在新旧厂区边结合部,新建消防池一座(北边)。三、项目造价:承包价160079.37元。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施工图预算价包死,完工后施工图以外增加部分,按现场签证以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五、付款办法:由于施工工期较短,合同签订后甲方先付总价的40%作为工程材料款,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30%,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决算审计后),除留5%作为一年保修款外一次付清。八、施工工期:1、自2004年10月27日起,到2004年11月20日止,有效工期25天。2、如工期拖后,每拖后一天,乙方承担违约金500元,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烟草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苏永士在代表处签字;华兴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朱从厚在代表处签字。2004年12月20日,烟草公司(发包方)与华兴公司(承包方)签订《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一部货场消防水池泵房项目补充协议》,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了使购销公司一部货场消防水池泵房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在主体工程的基础上,经研究,甲方将此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项目地址:湖滨区交口乡工业园区;二、项目范围:按照规划图的平米布置,新旧场区结合部,续建消防水池泵房,含建筑安装工程,具体做法按施工图纸。三、承包价:泵房土建26432.34元;安装部分:57445.36元;消防水池两个320159.74元;合计404036.44元。完工后按现场签证以实结算。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施工图预算价承包,完工后按现场签证以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五、付款办法:由于施工工期较短,合同签订后甲方先支付总价的40%作为工程材料款,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30%,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决算审计后),除留5%作为一年保修款外一次付清。八、施工工期:1、自2004年12月22日起,到2005年1月17日止,有效工期25天。2、如工期拖后,每拖后一天,乙方承担违约金500元,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烟草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苏永士在代表处签字;华兴公司在乙方处加盖公章,朱从厚在代表处签字。2005年5月28日,烟草公司(发包方)与华兴公司(承包方)签订《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协议》,该合同主要内容:为了使购销公司经营一部零星工程顺利完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施工地址:湖滨区交口乡工业园区;二、施工项目:1、机井与泵房整修;2、水池围栏;3、厂区排水管网。三、项目造价:预算造价:82063.46元。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完工后以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五、付款方式:由于施工项目工期较短,协议签订后甲方先付总价的40%作为工程材料款,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30%,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决算,待审计后),除留5%作为一年保修款外一次付清。八、施工工期:除井点排水外,有效工期20天,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外部环境协调工作,所发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005年11月10日,烟草公司经营一部(发包方)与华兴公司第五项目部(承包方)签订《三门峡市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经营一部护坡加固维修工程施工协议》,该合同主要内容:一、施工地址:湖滨区交口乡工业园区;二、施工项目:护坡加固维修。三、施工内容:护坡加固自消防泵房后起,到护坡最南端止,约200米距离。桩基础与护坡基础同底,桩底部(2.5m×1.5m),基础放大30cm。上顶距护坡顶1米,顶部(0.5m×1.5m)。间距5米一座,约需支撑40座。具体施工标准以工程预算书为准。三、工程造价:预算造价:146134.98元,甲、乙双方以现场施工签订单作为工程费用结算依据。五、付款方式:由于施工项目工期较短,协议签订后甲方先付总价的30%作为工程材料款,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40%,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决算,待审计后),除留5%作为一年保修款外一次付清。八、施工工期:1、自2005年11月10日起,到2005年11月30日止,有效工期20天,如工期拖后,每拖后一天,乙方承担违约金500元。2、乙方施工前,按照合同工期,为甲方提供部分项工程进度表,严格按照进度要求进行施工作业。2006年5月10日,烟草公司经营一部(发包方)与华兴公司第三项目部(承包方)签订《三门峡市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经营一部护坡加固维修工程施工协议》,该合同约定:一、施工内容:护坡加固自消防泵房后起向南延伸约200米距离,具体做法参照图纸,间距5米一座,砌筑支墩35座,具体施工标准以工程预算书为准。二、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17万元,甲、乙双方以现场施工签订单,作为工程费用结算依据以实结算。三、付款方式:由于施工项目工期较短,协议签订后甲方先付总价的30%作为工程材料款,主体工程完工后再付40%,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决算,待审计后),除留5%作为一年保修款外一次付清。五、施工开始前,缴纳安全抵押金2000元,自2006年5月10日起到2006年6月10日结束,如工期拖延,每拖后一天,乙方承担违约金500元。2006年6月20日,烟草公司(发包方)与华兴公司(承包方)签订《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零星工程施工协议》,该合同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烟叶购销公司经营一部分护坡加固支墩工程;工程地点三门峡市交口工业园区;结构浆砌瓦石,承包范围支墩及基础、水泥砌浆压顶,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计划总投资及年度投资额壹拾柒万元整,开工时间2006年6月20日,竣工时间2006年7月20日。第六条、工程价款与支付:1.合同价款是通过招标的中标价、施工图预算...等方式确定,本工程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按工程量一次包定,合同价款¥壹拾柒万元整。华兴公司提交烟叶购销公司经营一部(甲方)与华兴公司第二项目部(乙方)于2005年5月17日签订的水井维修清淤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工程内容:A井盖拆除,重新浇筑。B井下清淤工程清淤到原井底,工程量按实际清理深度据实计算,最后决算按实际工程量再算。二、合同价格:控制在壹万元以内。三、工期:2005年5月18日开工,2005年5月28日竣工。烟草公司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合同甲方的名称不是烟草公司的名称,甲方落款处没有烟草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该合同标的较小,无需另行签订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华兴公司开始施工,并完成上述施工内容。2004年8月16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16万元;2004年9月13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13万元;2004年10月11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28万元;2004年11月9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5.8万元;2004年12月1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6.5万元;2005年1月10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4万元;2005年4月1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05年5月11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12万元;2005年8月29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5.8万元;2006年8月10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11.9万元;2008年2月3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64万元;2012年1月13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80万元;2013年2月5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2015年2月16日,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以上烟草公司向华兴公司总计支付工程款287万元。华兴公司认可收到上述款项。烟草公司和华兴公司就实际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的金额产生纠纷。2007年4月2日,烟草公司单方委托三门峡康华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但未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华兴公司对该审计报告的初审结果不予认可。2010年7月14日,烟草公司和华兴公司共同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出具初审报告后,双方对初审结果发生争议,审计部门没有出具正式审计报告。2013年5月经市政府清欠办、市建委定额站及华兴公司共同委托重新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决算,但未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华兴公司提交委托单位为烟草公司与华兴公司,咨询单位为三门峡世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咨询合同书一份及项目决算书一份,证明上述工程,经核算确定工程价款为5877010元。烟草公司提交三门峡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日出具华兴公司经营水池工程结算汇总一份,华兴公司经营一部零星工程结算汇总一份,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基本假设工程预、结(决)算审核定案表一份,用以证实工程总造价数额为2770054.94元。烟草公司主张因工程总价款经三门峡康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计为2770054.94元,其公司已经向华兴公司支付工程款287万元,华兴公司应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并提交湖滨区法院作出的(2016)豫1202民初821号民事裁定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作出的(2017)豫12民终968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实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兴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华兴公司在该案中提起反诉,湖滨区法院因涉案工程造价不明确,反诉请求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的反诉请求。2017年7月26日,一审法院委托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对烟草公司所属的烟叶购销公司货场群体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8年11月29日出具陕信[2018]造鉴字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华兴公司施工完成的“烟叶购销公司货场群体工程项目”可确定的已完成工程造价为4200294.58元;(二)不可确定的工程造价有以下三项,交由法庭进一步确认或质证:1、大门及岗楼工程造价为342787.3元;2、水井清淤工程造价10000元;3、无监理或甲方签字的签证单造价为171159.54元。原告华兴公司缴纳鉴定费68400元。对于该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发表了质证意见,均提出异议。但没有递交证据证实其异议主张。重审中查明:1、经现场勘验,华兴公司与烟草公司于2004年10月25日签订的《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一部消防水池施工补充协议》,约定的消防水池一座未实际修建。原告华兴公司称,被告烟草公司让其修建了明渠工程,用该协议约定的消防水池的价款抵顶修建明渠的价款,关于明渠没有另外再签订合同。被告烟草公司称明渠确实修建了,但不能确定是原告修建的,也没有用消防水池价款抵顶明渠价款的任何资料,关于明渠工程没有任何资料。2、关于烟草公司与华兴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签订的《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经营部货场项目施工合同》所涉及的43.5万元的工程,经现场勘验,无法核查出签证单与合同是否重复计算。3、2020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对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的涉案工程鉴定参与人员黄鹏和胡晓妮进行了询问。其称,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有变更或者增加的情况下才会有签证单,合同没有变更或者增加,不会有签证单。也无法将每一份合同相对应的签证单分清楚,因为施工情况复杂,无法做到一一对应。4、2019年4月15日,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在给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陕信【2018】造鉴字31号异01号“异议答复”中,载明:就陕信【2018】造鉴字31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修正如下:(一)华兴公司施工完成的“烟叶购销公司货场群体工程项目”可确定的已完工程造价为4198464.19元(其中本次调减1830.39元);(二)不可确定的工程造价有以下三项,交由法庭进一步确认或质证:1、大门及岗楼工程造价为342787.3元;2、水井清淤工程造价为10000元;3、无监理或甲方签字的签证单造价为171159.54元。5、华兴公司提交的烟叶购销公司经营一部(甲方)与华兴公司第二项目部(乙方)于2005年5月17日签订的水井维修清淤协议书,所对应的工程签证单没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确认。6、2004年8月30日,烟草公司(发包方)与华兴公司(承包方)签订《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货场大门、岗楼等项目补充协议》,所涉及大门及岗楼工程,在签证单上有相关的工程施工记载。7、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砖墙工程、玛钢围墙工程、前后期工程等共性问题,合同及签证单均有约定和记载。信远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称,鉴定资料中有反映的已全部计算在内。8、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自2005年7月22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华兴公司与被告烟草公司签订的9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原告完成的工程的实际施工量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数额。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华兴公司施工完成的“烟叶购销公司货场群体工程项目”可确定的已完成工程造价为4198464.19元。该鉴定价款中,关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25日签订的《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购销公司一部消防水池施工补充协议》,所涉及的价值160079.37元的消防池一座,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该水池并未实际修建,原告称该水池的价款抵顶其修建明渠的价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不予认可,故该160079.37元应当在上述价款中扣除。该鉴定意见书不可确定的工程造价523946.84元中:1、大门及岗楼工程造价为342787.3元,该工程有合同约定,工程签证单对相关的工程量也有记载,故对上述342487.3元鉴定价款予以认定。2、关于水井清淤工程造价10000元,该协议系烟草公司经营一部与华兴公司项目部签订,且协议所涉及的工程签证单上均无监理方和甲方签字盖章确认,无法对该工程量及价款进行认定,故该10000元,证据不足,应予扣除。3、无监理或甲方签字的签证单造价为171159.54元,虽然上述工程签证单上只有监理或者甲方一方签字确认,形式上不规范,但可证实华兴公司确实完成了上述工程量,故对该171159.54元予以认定。综上,被告烟草公司应支付原告华兴公司工程款4552331.66元(4198464.19元-160079.37元+523946.84元-10000),扣除其已支付华兴公司工程款2870000元,烟草公司应支付华兴公司剩余工程款1682331.66元。关于利息,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关于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一直认为其超付工程款,并非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结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利息自工程款数额确定之日即鉴定报告出具之日2018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被告烟草公司辩称,鉴定机构将合同和签证单重复计算,不能作为鉴定依据,要求进行重新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报告存在部分瑕疵,但是一审法院已经据实予以核减,被告没有充足证据证实合同和签证单重复计算,也没有证据证实鉴定报告存在需依法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82331.6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682331.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60元,鉴定费68400元,由原告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195元,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负担5606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华兴公司向本院提交九组证据,第一组是补充证据6页,证明鉴定人工程量计算错误,没计算放坡;第二组是三方签证单1张证明围墙砌砖增加量为39.311㎡,三方签证4张证明甲方扣玛钢铁艺材料费19.8万元未计算;第三组是进账单,证明烟草公司转给华兴公司为267.2万元,甲供材料款经烟草公司直接转扣供货商19.8万元;第四组证明不应取消合同价160079.37元,应增加工程款9667.70元;第五组证明不应取消合同价1万元,应增加17519.42元;第六组协议书,证明费用承担高于277万元烟草公司承担费用;第七组烟草公司向市政府清欠办的工作汇报,证明2007年清欠工程款64万元;第八组康华造价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初审为418.75万元;第九组证明烟草公司以审代拖,应支付利息。上诉人烟草公司对华兴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我方的签证单资料在庭审中已经过质证,应以我方的签证单为准。第一组6页证据和我们的工程签证单编号一样,但内容不一样。第二、四、五组证据不是新证据,不再发表质证意见。第三组证据已付款的数额应以烟草公司提交的付款明细为主,显示华兴公司领取了287万元工程款。第六组证据不是新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过,协议书约定的费用承担仅限于该协议约定的本次审计,并不能扩大到本案中进行使用。第七组证据为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其显示的工程造价为277万元,当时已付款为113万元,与现在已付款287万元有明显的差距,2008年1月24日所进行的汇报不适用于本案目前的审理。第八组证据为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康华公司资料显示初步的结算金额仅为305万元,并非418万元,该305万元是加上了郑州事务所算的加总数,也是双方有争议的数额,并非作为康华公司的最终依据。第九组证据为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该组证据仅为华兴公司的单方所陈述内容。涉案工程款未能支付的原因为华兴公司一直不认可造价公司所出具的审定结果,一直要求重新鉴定,未能支付的责任应当由华兴公司自行承担。上诉人烟草公司向本院提交一组证据,系其委托河南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3月2日出具的一份审核意见。主要证实涉案工程应当在一审判决认定工程造价4552331.66元的基础上扣减1612740.01元。上诉人华兴公司对烟草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河南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认可,这是烟草公司单方委托计算的,与本案没有关系。烟草公司认为原鉴定意见中对护坡及围墙工程鉴定不客观,重复计算了合同价款43.5万元等问题,向本院提交了《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和《现场勘查及补充鉴定申请书》。本院依据上诉人烟草公司的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庭接受质询,因疫情原因,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未出庭并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出具了《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一案异议答复》(陕信[2018]造鉴字31号异02号),本院组织华兴公司和烟草公司对上述异议答复进行了质证。华兴公司和烟草公司对该异议答复均不予认可,仍坚持其上诉意见。2021年8月25日,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查,对货场围墙护坡进行了实地勘验。勘验可见:货场北、西、南围墙均有护坡,护坡因地势原因高低不一,西南角护坡最高;货场东、西、南围墙有铁艺围栏。庭后,上诉人华兴公司向本院提交单项工程验收书四份、竣工报告(均系复印件),共5页,证明利息应当从交付时间2004年12月22日起计算。上诉人烟草公司对华兴公司庭后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因为根据2004年7月22日的三门峡烟草分公司烟叶供销公司经营部货场项目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办法,工程审计结束后付款,其他合同也规定了待审计后付款。对于华兴公司和烟草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一案异议答复》(陕信[2018]造鉴字31号异02号),本院将结合一审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以及一、二审庭审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予以认定。本院二审另查明: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一案异议答复》(陕信[2018]造鉴字31号异02号)显示“人工未调差漏计,本次依据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人工费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其中:可确定工程造价中人工差价费用为131816.71元;不可确定工程造价中人工差价费用为15313.21元”。该异议答复在“陕信[2018]造鉴字31号异01号”异议答复基础上,对原鉴定意见修正为:(一)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完成的“烟叶购销公司货场群体工程项目”可确定的已完工程造价为:4330280.90元;(二)不可确定的工程造价有以下三项,交由法庭进一步确认或质证:1.大门及岗楼工程造价342787.30元;2.水井清淤工程造价为10000.00元;3.无监理或甲方签字的签证单造价为171159.54元;4.不可确定项人工费调差为15313.21元。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异议答复能否作为认定本案案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依据;二是案涉工程价款是多少;三是案涉工程款利息起付时间;四是鉴定费如何负担。一、关于鉴定意见及异议答复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意见及其异议答复本身是证据的一种,能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对其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鉴定结论是否客观、真实、合理进行审查,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委托陕西信远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材料由双方当事人提供,部分内容客观真实,原判部分采信鉴定意见及异议答复对工程价款进行计算并无不当。二、关于涉案工程价款,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多份合同,部分合同采用包死价,部分采用包死价加变更增加据实结算方式,完工后,当事人单方或双方进行审计,直至本案审理中,均未对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对于案涉工程价款,原判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情况等综合认定并无不妥。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护坡、围墙及玛钢围墙工程,烟草公司认为签证单不仅包括了合同内工程还包括合同外工程,重复计算,玛钢围墙包括在围墙中,华兴公司认为玛钢围墙应单独计算,属于漏项。根据双方签订的《烟叶购销公司经营部货场项目施工合同》,护坡、围墙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按照中标报价(43.5万元)及承诺一次包死。如有变更,以甲方签订的变更单为准,变更的部分以实结算”,项目范围“护坡初步测量长度340m,高度4.5m,第二项围墙初步测量长度600m,拆旧建新290m,高2.1m”,鉴定意见对护坡及围墙价款计算采用了合同价加签证单的方式。从现场测量情况可知,北、西、南围墙均有护坡且高度不一,护坡实际长度远超过340米,南、北、东围墙长度合计600米左右,可以说明南、北、东围墙上的铁艺围栏包括在《烟叶购销公司经营部货场项目施工合同》内,且鉴定意见有“围墙(铁艺)--变更及签证”1571.31元,因此鉴定意见根据合同内加合同外签证的方式计算护坡、围墙方式并无不当。烟草公司认为护坡重复计算、华兴公司认为玛钢围墙未计算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鉴定意见及异议答复涉及护坡、围墙的部分应予采信。一审法院关于消防水池、大门及岗楼工程造价、水井清淤工程造价、无监理或甲方签字的签证单造价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鉴定机构出具的异议答复对漏计的人工费调差进行了调整,增加可确定人工费调差131816.71元,本院予以确认,不确定的人工费调差,不予认定。烟草公司、华兴公司均无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及异议答复不应予以采信,故其关于鉴定意见及异议答复的其他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华兴公司称19.8万元为代扣材料款不应计算在已付款中的上诉意见,华兴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19.8万元系代扣材料款,且双方签订的《烟叶购销公司经营部货场项目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材料应由华兴公司负担,因此该19.8万元在已付工程款中扣除并无不妥。综上,烟草公司应支付华兴公司工程款4684148.37元(修正后鉴定意见确定的已完工程造价4330280.90元-未实际修建的消防池所涉及的价值160079.37元+大门及岗楼工程造价342787.30元+无监理或甲方签字的签证单造价171159.54元),扣除其已支付华兴公司工程款2870000元,烟草公司应支付华兴公司剩余工程款1814148.37元。三、关于利息起始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签订多份合同中约定“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实决算审计后),除留5%作为一年保修款外一次付清”,但对于案涉工程一直未能决算审计,华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实际交付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因此涉案工程款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即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原判按照鉴定报告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不当,应予纠正。四、关于鉴定费用,因2013年市政府清欠办牵头签订的四方协议所约定的审计决算并未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华兴公司提出本案鉴定费用应按该协议约定由烟草公司全部负担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华兴公司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上诉人烟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利息的起算时间认定错误,且关于鉴定机构对工程款出具了新的异议答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14148.3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814148.3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860元,鉴定费68400元,由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195元,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负担560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340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864元,由河南省烟草公司三门峡市公司负担2447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范敏英审判员李琦审判员张攀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胡若楠书记员水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