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科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首之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4民初第2929号
原告:合肥科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长古路与八公山路交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64767834C(1-1)
法定代表人:柯贵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楠,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首之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5号新西茗阁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166192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首之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晓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