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包执字第01279-1号
申请人合肥科兴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柯贵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115000元及利息24105元,承担诉讼费1711元、执行费1987元,合计1428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4280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