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送巢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1101财保49号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送巢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送巢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账号为10×××10的银行存款2449121.88元。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送巢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账号为10×××10的银行存款2449121.8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