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金鹏家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夏市金鹏家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白银鑫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01民初1197号
原告:临夏市**家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雒某。
原告临夏市**家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临夏市**家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故原告临夏市**家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夏市**家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临夏市**家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世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