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981执5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农垦饮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玉门镇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1035622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瓜州县三道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585918246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农垦饮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0981民初113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52303元,并承担执行费685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件款1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下余案件款51303元和执行费685元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询银行、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