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瓜州县三道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58591824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
本院在执行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其保险、理财产品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与其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