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321民初2043号 原告: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酒泉市瓜州县三道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原告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偿还购买预制砖欠款304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以甘肃**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揽”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项目瓜州县2013年度田间工程第十标段”工程时,向原告赊购预制砖(边砖),工程结束后***一直以各种借口未给付赊购预制砖款,2017年3月7日,双方经过结算,***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给付该笔欠款。 ***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对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欠条一张、***在瓜州县人民法院诉讼时的亲笔签名复印件四份,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以甘肃**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揽”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项目瓜州县2013年度田间工程第十标段”工程时,向原告赊购预制砖(边砖),2017年3月7日,双方经过结算,***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预制砖款30461元,并注明此预制砖用于敦煌生态项目三道沟镇东湖村渠道建设项目。到期后,经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催收,***至今未给付欠款。 本院认为,***因承揽工程向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赊购预制砖欠款的事实有欠条证实,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与**公司在瓜州县人民法院诉讼时的亲笔签名复印件四份,证明该欠条是***本人所写,***应当给付欠款。 综上所述,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给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给付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3046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负担,公告费600元,由瓜州县三强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