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1527号
原告:***,1974年8月21日出生,男,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告:北京**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世纪(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世纪(固安)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