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民初2126号之一
申请人: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清晖路北段路东(东外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5508884W。
法定代表人:杨德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清晖路路东(教育局楼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610409502。
法定代表人:王爱连。
申请人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封丘县北干道与黄池路交叉口西北角敏达·佳联国际购物广场的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3068号、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3069号、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3070号、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3071号房屋。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封丘县北干道与黄池路交叉口西北角敏达·佳联国际购物广场的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3068号、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3069号、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3070号、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3071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军强
审判员  丁天祥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