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执2449号
申请执行人: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辉县市清晖路北段路东(东外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550884W。
法定代表人:杨德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清晖
路路东(教育局楼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610409502。
法定代表人:王爱连,总经理。
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3486834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本案的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2019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2020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接受询问。
三、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分别对被执行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证券、不动产、微信、支付宝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03934.86元、37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四、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10日以(2019)豫0727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书、(2019)豫0727民初21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封丘县北干道与黄池路交叉口西北角佳联国际小区3号楼3单元801号的房产及位于封丘县北干道中段路北佳联国际购物广场一层01号、02号、03号、04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0003068号、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0003070号、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0003069号、豫(2018)封丘不动产权第0003071号)。本院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了评估、两次司法拍卖,房产予以流拍。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上述房产抵偿其债务,抵偿债务数额分别为:封丘县北干道中段路北佳联国际购物广场一层01号、02号、03号、04号商铺抵偿申请执行人债务27023180元,封丘县北干道与黄池路交叉口西北角佳联国际小区3号楼3单元801号的房产抵偿申请执行人债务416640元,共折抵债务金额为2743982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及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
五、2020年11月20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谭国强进行了约谈,谭国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