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民初2126号
申请人: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清晖路北段路东(东外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35508884W。
法定代表人:杨德林,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清晖路路东(教育局楼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610409502。
法定代表人:王爱连。
申请人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486834元(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为准)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封丘县北干道与黄池路交叉口西北角佳联·国际小区1号楼3单元3-701、3-801、3-802、3-901、3-902、3-1001、1号楼4单元4-701、4-801、4-802、4-901、4-902、4-1002、2号楼1单元1-801、1-901、1-902、1-1001、1-1002、1-1101、1-1102、1-1202、2号楼2单元2-801、2-901、2-902、2-1001、2-1002、2-1101、2-1102、2-1202、3号楼1单元1-601、1-701、1-902、1-1002、1-1102、3号楼2单元2-801、2-802、2-901、2-902、2-1002、3号楼3单元3-701、3-801、3-901、3-902、3-1001、4号楼1单元1-702、1-802、1-901、1-902、1-1001、1-1002、1-1202、1-1302、4号楼2单元2-801、2-901、2-902、2-1001、2-1002、2-1102、2-1103的房屋。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486834元(以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为准)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敏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封丘县北干道与黄池路交叉口西北角佳联·国际小区1号楼3单元3-701、3-801、3-802、3-901、3-902、3-1001、1号楼4单元4-701、4-801、4-802、4-901、4-902、4-1002、2号楼1单元1-801、1-901、1-902、1-1001、1-1002、1-1101、1-1102、1-1202、2号楼2单元2-801、2-901、2-902、2-1001、2-1002、2-1101、2-1102、2-1202、3号楼1单元1-601、1-701、1-902、1-1002、1-1102、3号楼2单元2-801、2-802、2-901、2-902、2-1002、3号楼3单元3-701、3-801、3-901、3-902、3-1001、4号楼1单元1-702、1-802、1-901、1-902、1-1001、1-1002、1-1202、1-1302、4号楼2单元2-801、2-901、2-902、2-1001、2-1002、2-1102、2-1103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军强
审判员  丁天祥
审判员  孙玲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