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5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台小区16号2**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459G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卫华大道0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H8AD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清晖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垣泽丰置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28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728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9元,上诉人***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455元,河南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元,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