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51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台小区16号2**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459G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卫华大道0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5H8AD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清晖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垣泽丰置业有限公司、辉县市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28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728民初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529元,上诉人***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455元,河南省**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元,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