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179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新疆鼎盛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综合服务区1号商业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鼎盛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于2022年1月21日向原告***通知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 慧 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