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晖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3064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金亮,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女,本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劳动仲裁裁决之后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月14日向原告出具了(2022)湘0103民初635号开庭传票,该案与本案属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