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04民初361号
原告:河北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尚都**A座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9991801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戴河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戴河区海宁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700930495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戴河区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快达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