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12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键,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闵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转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6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卓尔公司向睿江公司返还未能提供两年维保的差额损失222900元;2.判令卓尔公司赔偿睿江公司购买替代设备的损失761002元及客户流失损失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卓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卓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睿江公司222900元;二、驳回睿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78元,由睿江公司负担10121元,卓尔公司负担3957元。
卓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驳回睿江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睿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卓尔公司构成违约,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6月5日,卓尔公司与睿江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卓尔公司已依据合同约定交付机器。依据《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收货时需方检查产品各项标识、单据、数量等,若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签收货物时应在签收单上加注,否则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睿江公司在收到货物投入实际运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卓尔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一审法院认定卓尔公司构成违约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仅依据睿江公司提供的询价邮件,就判决卓尔公司支付222900元保修费用,证据不足,不合理。根据睿江公司提供的证据得知,购买保质期是分年购买,到期后睿江公司有通知义务。睿江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一审法院仅依据睿江公司提供的邮件截图判决卓尔公司支付222900元,缺乏合理性。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睿江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确定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卓尔公司应否向睿江公司返还222900元保修费用的问题。经审查,首先,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卓尔公司提供的软件版本应为V600R008,而卓尔公司实际交付的软件版本是V600R006,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其次,《采购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供方(卓尔公司)向需方(睿江公司)提供3年原厂保修服务。一方面如一审所述,案涉设备软件升级属于前述保修服务范畴;另一方面,在卓尔公司交付案涉设备一年后,睿江公司向其提出软件升级,但卓尔公司在余下两年的保修期内未履行该保修义务,同样构成违约。卓尔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前述违约行为,致睿江公司损失,依法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华为公司官方邮件回复,另行购买华为公司针对案涉设备2年维保服务的价格为222900元,故一审参照该价格,判令卓尔公司向睿江公司返还维修费用,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卓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4元,由上诉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伟斌
审 判 员 何希红
审 判 员 贾小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甘嘉亮
书 记 员 陈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