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12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键,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闵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转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6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卓尔公司向睿江公司返还未能提供两年维保的差额损失222900元;2.判令卓尔公司赔偿睿江公司购买替代设备的损失761002元及客户流失损失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卓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卓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睿江公司222900元;二、驳回睿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78元,由睿江公司负担10121元,卓尔公司负担3957元。
卓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驳回睿江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睿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卓尔公司构成违约,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6月5日,卓尔公司与睿江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卓尔公司已依据合同约定交付机器。依据《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收货时需方检查产品各项标识、单据、数量等,若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签收货物时应在签收单上加注,否则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睿江公司在收到货物投入实际运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卓尔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一审法院认定卓尔公司构成违约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仅依据睿江公司提供的询价邮件,就判决卓尔公司支付222900元保修费用,证据不足,不合理。根据睿江公司提供的证据得知,购买保质期是分年购买,到期后睿江公司有通知义务。睿江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一审法院仅依据睿江公司提供的邮件截图判决卓尔公司支付222900元,缺乏合理性。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睿江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确定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卓尔公司应否向睿江公司返还222900元保修费用的问题。经审查,首先,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卓尔公司提供的软件版本应为V600R008,而卓尔公司实际交付的软件版本是V600R006,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其次,《采购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供方(卓尔公司)向需方(睿江公司)提供3年原厂保修服务。一方面如一审所述,案涉设备软件升级属于前述保修服务范畴;另一方面,在卓尔公司交付案涉设备一年后,睿江公司向其提出软件升级,但卓尔公司在余下两年的保修期内未履行该保修义务,同样构成违约。卓尔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前述违约行为,致睿江公司损失,依法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华为公司官方邮件回复,另行购买华为公司针对案涉设备2年维保服务的价格为222900元,故一审参照该价格,判令卓尔公司向睿江公司返还维修费用,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卓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4元,由上诉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伟斌
审 判 员 何希红
审 判 员 贾小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甘嘉亮
书 记 员 陈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