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4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1号二座705-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614858182
法定代表人:闵宇。
执行代理人:麦转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105房自编东梯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20998551C
法定代表人:曹阳。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24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16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229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与保全费3957元,由广州卓尔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303元。
二、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车辆,但因车辆流动性大而未能扣押处置。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2年4月20日。
另外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名下粤A×××××车辆,因车辆流动性大而未能扣押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43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黄远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 云
附: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宇。
委托代理人:麦转笑,系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856645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