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773

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209室。

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洁,女,汉族,1992910日出生,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1号二座705-708房。

法定代表人:闵宇,经理。

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天公司)与被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18日立案,汇天公司于20199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汇天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 280元,由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3 255元退还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 鹏

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睿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