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773号
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大街1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洁,女,汉族,1992年9月10日出生,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1号二座705-708房。
法定代表人:闵宇,经理。
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天公司)与被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汇天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汇天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 280元,由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3 255元退还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 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睿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