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5民初82596号
原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闵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欣,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XXX座。
法定代表人:李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刚,男。
原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欣,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艳、余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的服务费人民币624,408.5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7月30日的违约金38,576.27元,及以624,408.5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IDC资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IDC资源服务,并约定了服务内容、资费标准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原告开通资源后,被告会在确认单上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原告与被告还签订有多份《IDC资源服务单》。从2016年11月起,被告拖欠服务费。2017年8月18日,原告给予被告三个月账期,但被告欠费情况没有改善,直到2018年1月,被告才支付了2017年8月部分的服务费。2018年2月23日,被告要求原告在2018年2月28日24时对被告断网断电并停止计费,原告遂予以停止。截止2018年2月28日,被告拖欠原告服务费624,408.57元。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624,408.57元,无异议。对于原告诉请违约金,其中2018年2月由于原告未开具发票,故该月的违约金不应计算,对于其余月份违约金的计算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IDC资源服务协议》及附件IDC托管服务品质保障书、裸光缆传输服务条款及IDC资源服务订单,约定原告提供被告IDC机房托管、独享互联网宽带传输、裸光缆传输服务;原告在每月10日前向被告提供与上月实际结算费用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于当月的25日前支付上月费用,如原告原因造成发票提供时间延后的,被告支付时间相应顺延;被告应按期支付服务费用,经原告书面通知后仍无故逾期不交费用,除补交服务费用外,还应每日按所欠费用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60天,原告可以暂停向被告提供服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止,协议到期双方无异议可顺延一个周期等。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开通资源服务。审理中,原、被告经核对后一致确认,被告结欠原告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28日的服务费624,408.57元。
2018年2月23日,被告发送《业务中止通知》电子邮件至原告,载明“因业务调整,我司租用贵司的所有IDC和传输服务于2018年2月28日24:00起中止,届时请将沙塔设备断网断电并停止计费,特此通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IDC资源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理应予以恪守。原告依据资源服务协议及对账邮件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审理中,原、被告对欠费金额624,408.57元确认一致,本院据以处理。此外,原告称被告逾期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被告称由于原告未开具2018年2月的发票,该月不应计算违约金,其余月份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各月份的服务费均已确认,被告逾期付款,理应按约承担违约金。本案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624,408.57元;
二、被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7月30日的违约金38,576.27元,及以624,408.5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9元,减半收取计5,214.50元,由被告上海沙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庆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